跳到主要內容區
       返回首頁 聯絡我們  管理介面  English中山大學

 

新唐科技獎學金開放申請啦

海報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一、 宗旨: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為培育IC設計領域尖端人才並獎勵優秀學子敦品勵學,  特設立「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獎助學金」(以下稱「本獎助學金」),相關申請及執行事項依據「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獎助學金申請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行之。

二、 獎助學金內容:

  1. 獎助名額:十五名,本公司得視申請狀況增減獎助名額。
  2. 獎助金額:通過本公司審核且持續具備本辦法所定獎助資格之獲獎學生以下稱「獎助生」), 於獎助期間內獲得本公司每學期撥付每月新台幣參萬元之獎助學金(包含寒、暑假期間)。

獎助對象

獎助名額

(每學期)

獎助學金

(每人/學期)

碩士

15

NT$ 180,000

(註:每月新台幣 30,000 元)

  1. 獎助期間:自合約生效日起至依本辦法取得碩士畢業證書日止之期間(每名碩士生獎助期限至  多為兩年(四學期)。
  2. 獎助說明:採擇優錄取制,每名碩士生獎助期限最少一年(兩學期),最多為兩年(四學期)。

三、 申請條件

  1. 校系別:提出申請時就讀台灣大學、清華大學、成功大學、陽明交通大學、中山大學、中央  大學、中興大學、中正大學、台灣科技大學或台北科技大學之電機、資訊工程相關系所,或  已取得以上各校之相關研究所錄取證明者。
  2. 身分別:日間部(準)碩士班一般生(不含日間部在職生、進修部、在職專班、產業碩士專班及 碩士學分班)
  3. 成績:
    1. 歷年學業平均成績為80分以上。
    2. 歷年操行平均成績為80分以上且自入學後至申請日前均未受過處分者。
  4. 未受領其他有約定提供服務等附隨義務之獎助學金者。

四、 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1年12月10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五、 申請作業:

  1. 申請方式:請按本條第2項所列之應繳文件,將資料於申請期間內以掛號方式寄至本公司「新 唐科技招募任用部」,地址:302 新竹縣竹北市文興路二段539號。
  2. 應繳文件:

(1)     制式申請表乙份(請浮貼1吋照片)

(2)     學生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並浮貼於申請表上

 
  1. 歷年在學成績單(含碩士班、學士班)
  2. 指導教授推薦函一份(碩一新生請檢附大學就讀校系之老師推薦函)
  1. 自傳、研究計畫或學習生涯規劃
  2. 專題報告、期刊論文或學術研究成果

(7)     其他各類優秀事蹟影本(期刊投稿、專題研究、證照、得獎紀錄等)

(8)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9)     碩一新生必須檢附研究所錄取證明

六、 審查作業:

  1. 審查程序與時程

序號

項目

說明

時程

1

申請人郵寄資料

於申請期間內將應繳文件郵寄至新唐科技招募任用部。

如有缺漏者請於申請期間內將資料補齊。

~ 111/12/10

2

本公司進行第一階段

書面審查

申請者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以供資格查驗, 如有資料缺漏者,視為第一階段書面審查不

合格(所附申請資料恕不退還)。

111/12/11~

111/12/18

3

本公司進行第二階段

面試審查

經第一階段書面審查合格者,本公司將安排進行第二階段面試審查。

111/12/19~

111/12/31

4

本公司核定

獲獎名單

由本公司審核議定獲獎學生名單,並通知學

生及完成簽約事項。

112/01/01~

112/01/20

  1. 審查標準
    1. 第一階段:書面審查

項目

細項說明

比重

研究能力

自傳、研究計畫、學習生涯規劃

30%

專題報告、期刊論文學術研究成果

20%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期刊投稿、專題研究、證照、得獎紀錄等)

20%

學業、操行成績

歷年在學成績及操行成績

30%

    1. 第二階段:面試審查

項目

細項說明

比重

創新能力

研究計劃、研究方法及實作經驗之開創性

30%

表達能力

在學研究計畫或實務經驗之表達能力

20%

發展潛力

可塑性、未來貢獻度

20%

契合度

人格特質與本公司企業文化契合度

20%

其他

服裝儀表、應對進退禮節、態度等

10%

七、 獎助資格確認:

  1. 本公司於核定獲獎學生名單後,將通知學校公告並個別通知獲獎學生,獲獎學生應於112年

 

01月20前,與本公司完成獎助學金合約之簽約手續,方取得「獎助生」之獎助資格。

  1. 如獲獎學生未於上述時間內完成簽約,視為放棄取得獎助資格。
  2. 獎助生應確保其於簽約時未受領其他有約定提供服務等附隨義務之獎助學金。 八、 獎助生義務:
  1. 獎助期間之義務
    1. 獎助生應依下列規定於修業年限內取得碩士畢業證書:
      1. 以準碩士生或碩士班在學學生資格申請者:應於碩士班入學後二年內取得碩士畢業 證書(以下稱「修業年限」)。
      2. 獎助生若未能於前述規定之修業年限內取得碩士畢業證書者,應於該修業年限屆滿前,向本公司提出延後畢業之書面申請(申請內容由本公司指定)。如未於休業年限前提出書面申請,或提出之書面申請未獲得本公司核可,本公司將取消獎助資格, 獎助生應依據本辦法第九條第2項返還已受領之全部獎助學金。
    2. 獎助生應於每學期結束時主動以email或書面繳交該學期成績單至本公司招募任用部, 以便本公司評核是否延續獎助資格。獎助資格之評核,以該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操行成 績均達80分以上為標準,且所有科目成績均須及格,並不可有違反校規遭記過處分之情 事。如獎助生無法達此標準,應另取得本公司書面同意以延續獎助資格,若提出之書面 申請未獲得本公司核可,本公司將取消獎助資格,獎助生應依據本辦法第九條第2項返還已受領之全部獎助學金。
    3. 獎助生應依本公司要求與本公司共同進行研究專案,並定期報告專案研究進度;本公司 得參與建議或指導獎助生之論文研究方向,但仍以獎助生指導教授之意見為優先。
    4. 本公司將視年度需求提供寒暑假實習機會,獎助生經指導教授同意,得到本公司實習, 實習期間薪資依本公司規定但不計入工作年資。
    5. 獎助生不得申請、受領其他有約定提供服務等附隨義務之獎助學金。
    6. 獎助生於在學或兵役期間,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於其他公司或機構任職(不論全職或 兼職),亦不得於其他公司或機構服研發替代役。
  2. 獎助生應於取得碩士畢業證書二週內,主動以email或書面通知本公司招募任用部,以利本公 司安排任用相關事宜。
  3. 獎助生畢業後,本公司保留聘僱與否之權利,獎助生不得有異議;本公司得依公司整體發展  方向及業務需求,參酌獎助生專長與意願進行任職單位分發,非有不可抗力因素,獎助生應  接受分發結果。
  4. 獎助生畢業並經本公司聘用後,應於本公司指定報到日至本公司連續服務一定之年限(下稱

「服務年限」),並依獎助學金合約內容履約,服務年限視獎助生所領取獎助學金之金額定  之。計算方式如下:

◎獎助生畢業後(或役畢)依下列原則計算服務年限:

累積受領獎助金額

最低服務年限

36

12 個月

54

18 個月

72

24 個月

 
  1. 獎助生對於所接觸或知悉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內部機密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九、 返還獎助學金:

  1. 獎助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喪失獎助資格,本公司得停止發給獎助學金,獎助生應依本條  第2項返還已受領之全部獎助學金:
    1. 於入學當年度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或中途休、退、輟學。
    2. 未能於前述規定之修業年限內取得碩士畢業證書,且未於該修業年限屆滿前向本公司提 出延後畢業之書面申請或提出延後畢業之書面申請,而未獲得本公司核可。
    3. 獎助期間,學業成績平均未達 80 分或操行成績低於 80 分,且未獲本公司同意延續獎助資格。
    4. 獎助期間內自願放棄接受獎助資格。
    5. 畢業或役畢後逕自另行就業、全職進修,或於服務年限期間屆滿前終止或終止勞動契約

(包含自請離職、留職停薪、或經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因獎助生對於所 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或依同法第十二條因可歸責於獎助生之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等 情形)。

    1. 申請轉校或轉系且申請之系所非本獎助方案所列之各相關研究所。
    2. 受判刑宣告確定。
    3. 有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4. 有違反獎助學金合約情事或本辦法第八條之任一義務。
    5. 於獎助期間或至本公司服務期間有其他不當行為,經本公司審議取消獎助資格。
  1. 返還方式:
    1. 以「已受領之全部獎助學金(含政府規定之代扣各項規費,包含但不限於所得稅、補充 保費)」相同額度之金額,無息返還本公司。
    2. 獎助生於接獲本公司返還獎助學金之通知後,應於 7 日內以電匯方式一次匯款至本公司指定銀行帳戶。

十、 其他

  1. 本辦法內容如與獎助學金合約之約定有所歧異時,悉以合約書為準。
  2.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依個案狀況處理。
  3. 獎助生保證其專題報告、論文等著作物絕無侵害他人之任何權利,如有違反,應自負一切法  律責任。
  4. 本獎助學金屬於其他所得,本公司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5.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由本公司解釋之。
瀏覽數:
系主任給系友的一封信
新聞亮點
656456456
活動報導
畢業系友聯絡資料更新